个人数据处理政策
 
1. 一般规定
1.1. IP Kalnina Svetlana Vladimirovna,TIN504507400600,OGRNIP321774600749910的个人数据处理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定义了个人数据处理的基本原则,目标,条件和方法,主题列表和网站上处理的内容https://i-like...个人数据的世界/(以下简称运营商)、个人数据处理中的功能、个人数据的权利,以及运营商实施的个人数据保护要求。
1.2. 该政策的制定考虑了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要求,俄罗斯联邦在个人数据领域的立法和其他监管法律行为。
1.3. 本政策的规定是制定有关处理营办商雇员的个人资料及其他个人资料当事人的地方规例的基础。
1.4. 根据27.07.2006第152-FZ号"关于个人数据"的联邦法律第18.1条第2部分的要求,该政策在运营商网站上的互联网免费访问中发布。


2. 俄罗斯联邦的立法和其他监管法律行为,根据该政策确定
2.1. 公司的个人数据处理政策是根据以下监管法律行为确定的:
●俄罗斯联邦劳动法;
●2006年7月27日第152-FZ号联邦法律"关于个人资料";
●俄罗斯联邦总统1997年3月6日第188号法令"关于批准保密信息清单";
●俄罗斯联邦政府2008年9月15日第687号法令"关于批准关于在不使用自动化工具的情况下进行个人数据处理的具体规定";
●俄罗斯联邦政府2008年7月6日第512号法令"关于批准生物识别个人数据的物理载体和在个人数据信息系统之外存储此类数据的技术的要求";
●俄罗斯联邦政府2012年11月1日第1119号法令"关于批准在个人数据信息系统中处理个人数据时保护个人数据的要求";
●俄罗斯FSTEC2013年2月18日第21号命令"关于批准组织和技术措施的组成和内容,以确保在个人数据信息系统中处理个人数据的安全性";
●2013年9月5日Roskomnadzor第996号命令"关于批准个人资料非个人化的要求和方法";
●俄罗斯联邦的其他监管法律行为和授权国家当局的监管文件。
2.2. 为了执行政策规定,Ip Kalnina Svetlana Vladimirovna制定了规范个人数据处理的相关当地法规和文件。


3. 处理的目的、个人资料的主题类别、已处理个人资料的类别及清单、处理及储存个人资料的方法、处理及储存的条款、在达到目标或出现其他法律理由时销毁个人资料的程序
3.1. 个人资料的主题类别包括:
3.1.4. 经营者合伙人(法人和个人)
●在这类实体中,营办商处理营办商收到的个人资料,以执行客户/对手方(法律实体)为一方的协议
●处理的个人资料清单:姓、名、父名、电话号码、电邮地址、客栈、OGRN
●加工方式:混合(自动化和非自动化)
●处理和存储条款:直到与之互动的人的合伙协议到期,以履行协议。
●销毁程序:经营者负责人在准备适当行为的情况下销毁个人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
3.1.5. 运营商网站的注册用户
●在这一类主题中,运营商处理网站访问者的个人数据,以便为网站用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和机会。
●处理的个人资料清单:姓名、电邮地址。
●加工方式:混合(自动化和非自动化)
●处理及储存条款:直至撤销在营办商网站登记期间处理个人资料的同意为止
●销毁程序:经营者负责人在准备适当行为的情况下销毁个人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
3.1.6. 客户,潜在客户
●在这类实体中,运营商处理客户和潜在客户的个人数据,以便通过公司及其合作伙伴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告知他们有关产品,服务,新闻,促销和优惠。
●处理的个人数据列表:姓氏,名字,父系,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俄罗斯联邦的地区和/或城市,职业和/或职位。
●加工方式:混合(自动化和非自动化)
●处理及储存条款:直至撤销在营办商网站登记期间处理个人资料的同意为止
●销毁程序:经营者负责人在准备适当行为的情况下销毁个人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
3.2. 公司不处理与种族、国籍、政治观点、宗教或哲学信仰或亲密生活有关的特殊类别的个人数据。
3.3. 运营商没有跨境数据传输。
3.5. 由个人资料当事人授权传播的个人资料的处理,是根据个人资料当事人所制定的处理个人资料的禁止及条件,在公司内进行的。


4. 营办商处理个人资料的功能
处理个人资料时的营办商:
●采取必要和充分的措施,以确保遵守俄罗斯联邦立法和运营商在个人数据领域的当地法规的要求;
●采取法律、组织和技术措施,保护个人资料免受非法或意外查阅、破坏、修改、封锁、复制、提供、传播个人资料,以及其他与个人资料有关的非法行动;
●委任一名负责组织公司处理个人资料的人士;
●发布有关公司处理和保护个人数据的当地法规;
●使直接处理个人数据的运营商员工熟悉俄罗斯联邦立法和运营商在个人数据领域的当地法规的规定,包括个人数据保护的要求;
●发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对本政策的无限制访问权限;
●按照既定程序通知个人资料当事人或其代表有关有关当事人的个人资料的可用性,并在联络及(或)接收这些个人资料当事人或其代表的要求时,提供了解这些个人资料的机会,除非俄罗斯联邦法例另有规定。;
●在俄罗斯联邦在个人数据领域的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停止处理和销毁个人数据;
●在个人数据领域执行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其他行动。


5. 个人资料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个人资料当事人有权:
●有关运营商处理的个人数据的完整信息;
●访问其个人数据,包括有权获得包含其个人数据的任何记录的副本,但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情况除外;
●如果个人数据不完整,过时,不准确,非法获取或对于所述处理目的没有必要,则澄清其个人数据,阻止或销毁;
●撤回处理个人资料的同意;
●采取法律措施保护他们的权利;
●对经营者违反俄罗斯联邦在个人资料领域立法要求的行为或不作为向保护个人资料当事人权利的授权机构或向法院提出上诉;
●行使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其他权利。